住房公积金维权当防的误区
当下,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即便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保范围,单位有自主权?
[案例]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14年12月初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为小邵交纳社会保险(属于小邵应交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但未为小邵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底,小邵因打算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分析]一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条例》还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小邵可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要求公司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误区二,劳动合同未约定公积金,劳动者无权主张?
[案例]李先生因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辞职后向所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交其供职的19个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确定该公司应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后,先后向该公司发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以及限期缴存通知书。该公司以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由,拒绝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
[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小邵可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