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 社保该如何缴交呢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69

实际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尤其是随着择业方式的多元化,自由撰稿人、独立文艺工作者、酒吧驻唱歌手等大量出现,他们有缴纳社保的需求,却缺少合理的缴纳途径。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23条第2款对医疗保险也有类似规定。这一较为笼统的国家层面的规定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相同,一般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缴纳。

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对一些人户分离的人员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比如,一位石家庄歌手在北京的酒吧驻唱,他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单位,也就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只能以个人名义在石家庄缴纳。现实情况却是,若为外地户口,必须连续缴纳5年社保才具有在北京购房及摇号买车的资格。

这种尴尬与社保制度的滞后有直接关系,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出现了脱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的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很少涉及无工作单位人员,更没法有效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社保问题。人社部5月6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也提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越是经济充满活力,创新创业意识强的地区,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社保问题越突出。例如,广东省缴纳社保的途经有两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可以看出,没有工作单位且人户分离的是没办法在北京、广州等地缴纳社保的,也就没有在当地购房的资格。在现行政策下,这类人员只能通过代缴社保等违法方式解决问题。

然而,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伪造劳动关系的存续,骗取社保待遇,面临不小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规定,对于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予办理房产证,且5年内不能在本地购房;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各类人才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推进的当下,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社保问题不应悬而不解,一刀切式地要求回户籍所在地缴纳也与群众需求不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