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社保政策的详情(06)
小编今日去社保局办事,发现社保政策有一定的调整。
郑州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职工医保
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居民医保
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
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此外,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程序申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今年2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而为一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行为中国覆盖面最大的两大养老保险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
据郑州市人社局养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能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参保待遇有保障,参保积极性就高了。”该负责人说,河南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受益人群更大。
城镇缴费满15年即可办理衔接
办法规定,申请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且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
新政实施之后,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城镇转城乡 缴费年限可累加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能累加年限。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如果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调整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
政策规定,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政施行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并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此外,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正在享受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待遇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今后,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前因领取伤残津贴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意见施行后可以选择补缴中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不再补缴。选择补缴的,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补缴。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补缴的费用由其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收滞纳金和利息。选择不再补缴的,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向后延长缴费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伤残津贴为标准支付,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工伤保险基金参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