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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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①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

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

①城镇自建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②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乡政府的建房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

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三)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关系证明中的姓名、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原件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其他有效关系证明。

(四)房产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二)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关系证明中的姓名、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原件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其他有效关系证明。

(四)贷款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其中,还款明细中的合同编号与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要核对一致,若不一致或还款明细中要求的核查要素不全者,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纸质证明且盖章确认。

(六)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三、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2.租赁普通自住住房

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

(三)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效期:以无房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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