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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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兴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1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2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二、嘉兴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并已确定继承人。
三、嘉兴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死亡及继承(遗赠)公证证明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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