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可使社会保障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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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十九大刚刚闭幕、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十九大文件的大喜日子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共同举办的“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暨《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发布会”正式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娄宇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主题研讨环节。

  以下为娄宇发言实录:

  特别高兴能够参加这个会,而且还安排发言的机会。我们今天好几位副会长都来了,我能和他们坐在一块发言感到特别荣幸。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热烈祝贺郑老师领衔的《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出版。

  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法治学科在法律地位比较偏门和冷门。这个领域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更加偏门和冷门,我们研究的力量不是很多,所以基数比较小,造成资料和信息汇总方面比较少,结果研究的人越少,大家的兴趣越小,越没有人研究,陷入这样的不好的局面。这部书的推出,可以唤起更多的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对社会保障研究的关注,对我们是一件非常非常好的事情。

  第二个问题,做一个小广告,很多老师提到了德国社会法典的翻译工作,从2013年底,2014年开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有企业的赞助,把德国的社会法典翻译成中文,委托给我,我找了一些在德国学习社会法的学生,我们把德国的十二卷本的社会法典翻译成汉语,目前十二卷本我们已经翻译出来了九卷,而且还有三卷也在进行当中,今年年底就可以把它全部完成。

  我们的经费相对来说比较好一些,除了翻译外,我们还进行了两次校对,每次校对也有费用,所以也是保证了质量可以信赖的,非常荣幸放在《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一起出版,这样可以形成规模效应,把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翻译汇总,这是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希望大家持续关注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翻译工作。

  第三个,为什么社会保障法必须要用立法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一个是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的分摊。通过红头文件不行吗?通过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吗?如果形成立法,就会关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维权的时候会形成依据。如果仅仅是意见和指导办法的话,适用范围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和机构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分配,最终导致公民是没办法维权。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保障政策需要立法来确定。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社会保险领域涉及到的主体非常复杂,涉及到公民个人,用人单位,工会、政府等等,如果仅仅通过政府规章,通过行政法规的话,可能会只是单方面出于政府方便自己行政等方面的考量,不能全面的考察各个社会主体的要求。

  而立法的过程,立法出台的若干的审读过程,使各个利益群体参与过来,立法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然后是可预见性的问题,如果形成法律之后,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要经过修改的话,需要复杂的程序,这样一旦法律把社会保障政策变成规范性稳健的话,以后适用可以用这个文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样的话在经济社会中就非常重要了。

  比如说大病保险的费用是规定从同级财政保障,不能从基金提取,那么2012年刚推出这个政策的时候,很多地方的经办机构说这样违法的政策让我们做,我做了以后到底有什么法律责任,通过文件挑战法律的权威,是我不敢放开手脚做,如果形成立法的话,大家可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违反义务后承担的不利后果是什么。

  然后是立法可以使社会保障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尤其是对社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建立在代际契约法理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得到了可持续的应用。我们知道,养老保险至少涉及到三代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每一代人都交养老费,同时还有一个义务是得抚养养老保险缴费继承人,集成了这两个义务后,退休之后才能申请到养老金。

  在这么长期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像政策的话,如果用政策来调整的话,就不具备可持续性。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养老保险是一个持续性合同,是一个代际契约,只有用法律的方式,才可以维系这种继续用合同的长期效果。

  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法律规制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个来看,世界各国现在都是社会保障立法的态势,我们要持续的关注。

  另外,大家看到美国这个法,是个法律汇编,不是法典。法典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有总则和分则,立法者有意无意的也好会留下法律的漏洞,如果不清楚的话,法官会找到总则,然后用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解释这些漏洞,这可能是大陆国家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因为我们的法系同样也来自于德国和日本的传统。可能德国社会法典不是法律的汇编,它更加符合我们法律的应用习惯和使用习惯,对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的东西会更多一些。感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感谢郑老师,这么不容易,筹集经费,花了这么大精力把它翻译成册,我们借这个东风也把德国的东西放在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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