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业务需知事项有哪些
随着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人员随之增多,然而,在受理中发现有不少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失业保险不够重视或缺乏了解,导致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过程中出现材料不规范、不完整,超过规定期限登记等种种情况发生,给失业人员造成了不必要麻烦和损失。为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及时将缴费人数落实到人。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应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及时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明招路1385号)社保处3、4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将参保人员落实到位,并注意分清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农业或非农业)。
二是提供的资料要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及时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并为职工提供内容记录完整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手册》(特指2011年1月1日前参保的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城镇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书,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相关表格须统一从县人力资源网www.wyrlzy.gov.cn(资讯中心/表格下载)下载,失业登记证明书上填写的时间不能早于失业时间,所有材料需加单位公章,而不能用合同章等代替。
三是要保管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参保职工应保存好劳动合同,特别是参保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要随意涂改。
四是要注意办理期限。参保职工失业时,如缴费期限已满一年或累计满1年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即可享受城镇失业金或农民工一次性补助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明招路1385号)就业处7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或申领手续。
五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尽快到户籍所在社区报到登记,以后每年3月份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或《优惠证》到社区劳动保障中心(居委会)进行年审。没有适时参加年审的《失业证》、《优惠证》将作废。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城镇户口),其可以享受的月数算法如下: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发失业金;满1年的,可享受2个月;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但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失业金享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符合领取一次性农民工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农业户口),其算法与上述算法相同。但发放的标准有所不同:失业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农民工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则为城镇失业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