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个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二、为什么高温津贴政策难执行
早在2007年6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但是,高温津贴对相当多的劳动者来说仍可望而不可即。一方面,高温津贴标准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对于企业违规不支付高温津贴的行为,相关部门除了责令支付外并没有相关的处罚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在高温工作下作业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益保障。
通常,面对这种情况,有一个的“惯用模式”。其一,立法。通过立法,用法规约束企业承担起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的责任;其二,惩罚。对没按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其三,监督。通过媒体的宣传,使全社会共同监督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可是,这种“应景”的政策究竟能产生多大效果恐怕很难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带薪休假制度”因各种原因不能全体国民共享,却成为了某些人的变相福利。能按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大部分是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而那些在烈日高温下作业的纳税人,工资是否能得到按时发放还是问题,再指望老板施舍高温津贴无异于痴人说梦。
试想,高温津贴如果只发放到坐办公室、吹空调的白领们,而忽视那些真正需要“防暑降温”的人们,这只会让人再次感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滋味。如果出台的政策、法律不能被不折不扣的执行,这必然加剧人们心中的不公平之感,损伤的是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乃至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