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受理时间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80

  一、泰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受理时间是什么


  春季、秋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泰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的办理地点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分中心


  三、泰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的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泰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的受理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9、调出工作所在地,并且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非工作所在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