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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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宁波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1.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买住房所在地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交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材料。


  3.面谈


  填写申请书后,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


  4.审批通知


  管理中心接受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5.签订合同


  贷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应当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二、宁波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宁波公积金贷款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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