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体户纳入公积金范围都有什么规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97

  2018年开始,个人要卖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家庭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按2%的税率征契税。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辽宁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重申辽宁省《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并由省住建厅对部分条款作出解读。好消息!辽宁省个体户纳入公积金范围!下面由北京代缴社保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库存严重地区暂停供地


  《意见》要求,各地要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要求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解读:去年起,关于房地产发展,辽宁省已先后发布36条政策措施,去年发布的3个文件分别侧重扩大需求、建长效机制、促进销售,此次我省发布新15条主要侧重房地产去库存。目前看政策效果初步显现。全省房地产市场已出现积极变化,商品房销售降幅逐步收窄,二手房交易明显回暖,房价保持基本稳定。


  二套房90平以上按2%征契税


  《意见》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解读:在首套房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方面,我省做出一些努力,如首次申请贷款或原来有贷款已经还清了,再申请贷款买房的,就按首套房贷款申请算。


  按照央行最新规定,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款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部分农民工、个体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解读:辽宁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是20%,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今年开始,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加大缴存力度,扩大缴存范围。


  从数据上看,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460万人,约占全省城镇就业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2018年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32亿元,同比增长10%;累计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470亿元,同比增长48%,公积金贷款支持约12万户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约占全省2018年商品住房销售套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