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情形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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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情形】


  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中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证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制,所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与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法规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什么情况下天津失业人员会停止生育保险待遇?】


  停止生育保险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中断生育保险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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