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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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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