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中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予以办理: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指: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女干部50岁退休:企业女干部在非公有企业工作或处于失业状态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放弃享受干部身份退休待遇,在年满50周岁时按工人身份申领基本养老金。
(6)企业未参保人员退休:中山市户籍,与我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达到以下缴费年限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5)如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按城保审批退休:1..城保参保满10年;2.农保无一次性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