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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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淮安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淮安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上一年度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半停产状态的;


  (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的。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连续两个年度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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