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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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通知精神,失业人员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月起(失业待遇领取标准、期限根据个人工作年限计发),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身份单独识别,不设等待期,暂不补缴以往欠费。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当月起,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相关法律规定


  1、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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