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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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云港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办理地点


  海州分中心: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连云分中心:连云区中华西路49-1号;


  东海分中心: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9号东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3-4号窗口;


  赣榆分中心: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赣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1-2号窗口;


  灌云分中心: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灌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提取窗口;


  灌南分中心: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1号灌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综合1-2号窗口.


 二、连云港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连云港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连云港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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