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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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办理形式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1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1、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时需提供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限异地贷款)


  三、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办理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00;周六、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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