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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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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