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51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指南


  一、失业人员登记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参加完职业指导后本人带《失业证》,于每月1-10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五一、十一、春节顺延)。本人当月因病或探亲未申领的,出具医院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经审核属实后补发未申领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保险金刷卡申领后,于每月二十日后到工商银行领取。


  三、生育补助金的申领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当地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并填写“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请生育补助金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我市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难产,1000元;平产,500元。


  四、住院补助金的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住院后,必需在住院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需住院治疗时携带失业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三份,于入院后的三日内由失业人员家属持住院申请表到所在医院的医疗保险科审核盖章后,交回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失业人员医疗终结出院后,应在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失业证,并提供本人住院病历、医嘱单以及治疗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审批表”三份。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五、死亡葬丧费和抚恤金的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死亡),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死亡丧葬补助金。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给予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1、失业人员家属携带其失业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填写“潍坊市失业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


  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二是转移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