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村养老保险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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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农村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本区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本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至下一个月受理增减业务。


    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基金征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


    (三)各级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


    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也可由村小组统一代收代缴或由银行代扣代缴,按月缴费的于当月20日前,按季缴费的于当季第二个月结束前,按年缴费的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省、市分别补贴10元,区补贴34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特困群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


    区财政给予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由区财政在当年度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和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将有关补贴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四)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资金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待遇领取


    按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区社会保险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60元,由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13.75元,市财政补助11.875元,区财政补助6.87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中央、省、市政府有新的规定调整或提高补助标准的,则按中央、省、市的规定进行调整或提高。


    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由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市统一出台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除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外,同时还继续享受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或老年津贴的人员,除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原有的养老金或老年津贴外,还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于已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和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具体衔接办法待市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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