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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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滨州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滨州市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滨州市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4.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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