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
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6、0.8、1.0。
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
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
三、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问题
(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行业单位的原“五七工”、“家属工”,随其主体参保。
(四)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六)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五、工作要求
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既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又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一线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