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工伤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60

4月28日,在成都打工的谯顺成来电咨询,去年年底,他在工地上受伤,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后,再不支付任何赔偿。请问: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带着谯顺成的疑问,记者专门咨询了成都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向晓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