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保医保怎么办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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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洛阳市社保医保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流程?

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1.参保登记范围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报送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法人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联系电话;

⑷事业单位编制花名册或从业人员工资花名册;

⑸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程序

⑴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第2项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⑵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一式三份);

⑶社会保险中心对完整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及时受理;

⑷经社会保险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合格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或参保证明(个体工商户);

⑸单位选择缴费形式(银行托收、经办机构自收)。

4.注意事项

⑴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参保证明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中心报告,并申请补办。

⑵在市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16号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在8、9、10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职工参保

1.参保范围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⑵到社会保险中心申请领取有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⑶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代发工资表或人事部门工资审批表,工资表中未显示人员相关资料(如: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新调入人员《派遣证》或报到证、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退转军人需安置部门分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报表、劳动情况报表(104号表);

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人卡(或编制花名册)、工资卡、个人档案。

3.办理程序

⑴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⑵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印章;

⑶携带第2项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进行申报,对填写准确、完整无误的,及时予以受理;

⑷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合格后,进行职工参保信息录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额及费率;

⑸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公共业务科受理后的业务回单到19号窗口申领医疗保险IC卡。

4.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6—18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⑵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

二、年度缴费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工资花名册》及数据软(U)盘;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104号表)、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关表样或拷盘;

2.缴费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有关表样或按规定的格式录入职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均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后,拷贝盘片并连同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一起,于3月25日前报社会保险中心;

3.社会保险中心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按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通知参保单位确认;

4.社会保险中心从7月份起启用新缴费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人事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的时间和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

2.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3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7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3.逾期未申报者,社会保险中心从7月份起按上年度结算基数的110%计算缴费基数。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三、变更注销登记

(一)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1.变更注销事由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

2.所需证件和材料

变更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⑵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或宣布变更证明;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⑵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如有关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证明材料;

⑷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办理程序

⑴申请变更注销企业填写《洛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参保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⑵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费的应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

⑶社会保险中心业务科审核批准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⑷社会保险中心给变更参保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自工商管理部门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⑵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等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16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8至10号窗口办理。

洛阳城镇居民医保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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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服务管理,根据《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办法》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是指全市范围内(包括8县1市6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市)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二条《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洛各类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第二章登记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

第五条登记参保采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入户调查、采集信息的办法进行。在入户调查期间,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洛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学龄前儿童暂不提供);(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经社区出具和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5)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大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居民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为方便居民首次登记参保,各县(市、区)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登记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

第八条登记参保表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社区负责收集、核对参保家庭报送的个人资料、证件,并负责填报相关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对各社区上报的登记参保表等材料认真审核,信息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审核签收,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确认后上报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即在当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外的不予受理,城镇居民可于下年度缴纳。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参保手续后,按社区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以及医疗保险凭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由指定银行代收代缴,指定银行须出具缴费凭据。

第十二条《办法》所称“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确认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中“重度残疾”是指经市残联鉴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十三条《办法》启动当年,低保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责;中小学生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登记参保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凡居民在2007年9月底前参保并一次性缴纳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费用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前,居民个人应首先自负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

一、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70元。

(三)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个人不缴纳,财政全额补助。

(四)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

(五)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20元。

(六)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资格分别由民政、残联部门确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资格由劳动、财政、民政、统计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审核确认,由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

(七)市、县两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配套资金问题,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7〕108号)执行。

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三、医保基金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家庭病床50%。

四、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50%。

五、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三个目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使用药品,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居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医疗保险卡,居民凭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卡遗失,要及时携带社区(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卡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社区提供变更后的户籍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称社区医保定点)首诊、双向转诊制,即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医保定点出具转诊证明,通过医保网络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实行逐级转诊转院。专科医院和急诊除外。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所在社区暂无社区医保定点的,可直接到定点医院就诊。

双向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各定点医院在接受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为转诊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当病人病情稳定,还需进一步治疗时,可将病人转回社区,社区医保定点继续跟踪治疗和康复指导。

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况社区医保定点应办理转诊:(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2)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3)缺少必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社区医保定点应加强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逐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升信息化管理程度。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势作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力度,加强对社区医保定点提供服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医保定点管理考核。(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断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其订立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二)社区医保定点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对参保居民设定人均医疗费定额,不得开具大处方,不准诱导消费、过度治疗。(三)社区医保定点对疑难病症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治疗。

第二十四条《办法》所指的“门诊大病医疗”(即特殊疾病门诊)是指:(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二十五条超过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办法》规定凡连续缴费每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办法》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7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第二十八条《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已连续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3年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年限计算,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城镇居民当年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缴费中断,再次参保,实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居民当年缴费后,只能于下年度的7月1日起,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中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自行终止保险关系,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外就医。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相应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携带居住地的《暂住证》,到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限选当地1—3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以及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以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和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原则上参照《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细则通知

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17日印发

洛阳社保卡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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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资料

1、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2、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5、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XX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x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洛阳医保卡换新卡流程

本人带 身份证 、旧卡先到 医保卡 的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再到 社保 服务中心办理更换新的社会保障卡手续。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 的全体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 退休 人员适用本条例。

洛阳市洛龙区医保办理?

单位缴纳的医保的金额是可以累积的。

医疗保险办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如果是职工,参职工医保就比较简单,一般都是入职后单位的人事部门为新入职员工集体到社保局办理,无需自己跑路。

第二类:如果没有上班,又是居住在城市或乡镇的居民,不论年龄大小,都可以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医保是每年一交,管一年,次年续交;可以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办理;新参保后一段时间,也会收到社会保障卡。

此外有一项特别实惠的新生儿落地保,指的是新生儿出生90日以内参加居民医保,那么新生儿出生后如果生病住院,就能享受医疗保险。

第三类: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上述的居民医保,也可以参加新农合;新农合一般是在居住地村居办理参保手续和交费,然后镇街人社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参保和制卡等,也是每年一交,管一年。

第四类:没有上班的居民,如果觉得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医保待遇满足不了自身的需求,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的职工医保,可以到居住地县级社保局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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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孩子医保怎么办理

一般来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孩子是可以报销的,居民生小孩住院费用报销通过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或家属携带准生证、结婚证、本人医疗证、身份证到社保局医疗股申报,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筠连县范围内定点联网医院住院即可申报;如不在筠连范围内住院,需经过审核是否符合县外住院条件,如符合即可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后,在筠连县社保局医疗股领取居民住院申报表,由所在社区签字盖章后,由社保局医疗股签字盖章生效。

如在县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可实现即医即报,指出院即可在医院报销;如未在联网医院住院,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筠连县社保局医疗股手工报销:住院发票、申报表、出院证明(盖有医院宣章)、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本首页及缴费记录页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盖章)住院全套病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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