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外地人在津就医看病需带证件
天津频道11月20日电天津的良好发展吸引了很多外地人和外国人来这里工作甚至定居,生病就医也成为这些“外来客”特别关注的事情。19日,天津市社保中心发出特别提示:看门诊特殊病时,学生儿童或特殊情况下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原件(下同);港、澳、台学生儿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学生儿童持外国护照原件(以下简称其他证件);无身份证号码采取编制人员登记号码参保的学生持学校或托幼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参保学生儿童姓名及人员登记号码等内容),就诊挂号时出示。
就医到定点联网医院看病时携带必要证件
参保人员应当到定点医院看病,并选择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因为在这些医院看病,参保人员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和社保中心结算。这样既减轻经济负担,又省去了报销的环节。看门诊特殊病时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生儿童或特殊情况下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原件(下同);港、澳、台学生儿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学生儿童持外国护照原件(以下简称其他证件);无身份证号码采取编制人员登记号码参保的学生持学校或托幼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参保学生儿童姓名及人员登记号码等内容),就诊挂号时出示。在联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件或相关证明、应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医保科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外地(转外或外地急症)住院就医时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在就诊结束后将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给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校或托幼机构,由其统一送社保分中心审核支付。
天津市参保患者办理转外埠就医费用需先自行垫付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
特殊情况就医需全额垫付医疗费再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急诊住院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七日内的医疗费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不满18周岁城镇居民增加三种门诊特殊病
城居医疗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九种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另外,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增加三种门诊特殊病,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共用相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