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32
一、不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二、退休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规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我市在职职工、“双缴双保”、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84%,二级医院81%,三级医院78%;
2、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4%,三级医院81%;
3、20000(不含)-30000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4%;
4、30000(不含)-40000元,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退休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公历上、下半年分别为二个结算时间段,认定起始时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满半年者,按一个结算时间段计算,起付标准为1200元。公历年度内第二个结算时间段起付标准为96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门诊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规定病种专家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