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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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七)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二、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满一年的,按年度提取,12个月内每户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未满一年的,按季度提取的,每次可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且不超过1800元(含)。
三、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9号)二楼C厅12号、14号、16号、1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10-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夏令时(5-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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