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贷款什么要求(2023年最新整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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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朋友问到关于杭州公积金贷款什么要求的相关问题,本文小社宝就来为大家做个详细解答,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杭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 2、杭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 3、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 4、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杭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     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贷款买房,而且利息相对比较低,那么杭州人们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哪些条件呢?在这里进行详细地整理一下。

      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个人住房,不能用来购买商用房。而且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七成,贷款期限最长是30年。如果您想申请贷款来买商用房,可以考虑其他贷款方法。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能够按规定每次交满公积金,并且在申请贷款时已经连续交了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本市普通住房,并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该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该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特别提醒:家庭名下有2套(含)以上房子的,或者公积金贷款还没有结清的,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杭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杭州新房公积金贷款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已缴纳的自筹首付款凭证,通常是首付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申请和签合同时需携原件以便查验。

(二)公积金贷款步骤

1、测算贷款额度和期限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通过开发商、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咨询办理事宜。

2、提出贷款申请

购房职工须向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上述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并携原件以备查验。

3、签约

贷款申请获批后,按要求去公积金办事大厅签订借款借款合同等。

4、办理购房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

5、银行放款

完成抵押手续后,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放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所购二手房原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

6、卖房人出具的划拨账户证明

7、公积金其他要求的材料

(二)公积金贷款步骤

1、申请人去公积金管理或者贷款承办银行咨询有关事宜,评估贷款额度和期限。

2、贷款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并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公积金管理和贷款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出具评估结果。

3、价格评估:贷款申请人须委托公积金管理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所购房产。

4、缴纳首付款:评估结构出来后,贷款申请人须将可贷款额度之外的自筹首付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取得存款凭证后交公积金管理或贷款承办银行。

5、公积金对贷款申请审查。

6、签约:贷款申请人到指定公积金办事大厅完成借款合同签订工作。

7、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8、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向申请人放款,直接划拨至卖房人指定账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还需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决定,在杭州从事助贷行业,关于杭州贷款问题,可以关注我

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7.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人需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后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拆迁安置,申请人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后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杭州公积金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在工程竣工、全部款项付清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政策,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六)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七)首付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组合贷款或贴息贷款,同时还需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八)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九)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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