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新政策
一、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登记日期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辞职后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在本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未再就业时,方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户籍不在本市的,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即时申请办理。
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按照7元/㎡的租金价格,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最高提取额度。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执行时间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建金〔2022〕19号)下发日期为准。职工提供材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扫描材料:身份证、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二、调整部分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二)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我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三)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三、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规定
(一)合力贷款人员范围: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包含配偶父母,下同)和子女(含配偶)。
(二)借款人确定: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贷款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三)共同借款人的条件:一是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三是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
(四)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确定。
(五)所购房屋套数的确定,以借款人家庭名下房产套数为准。
(六)家庭收入的确定。以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合计确定。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贷款。
(八)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其它贷款材料如个人征信、对外担保等的审查认定标准相同。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贷款
(一)贷款对象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
2、在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条件;
(三)所购住房须为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并且项目开发单位足额缴存保证金的一手房。
(四)借款人在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屋套数合并计算(同时提供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提供的材料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六)借款人需保证其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取消其贷款资格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告知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其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