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老板说降就能降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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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每个人都关心的话题,你有没有遇到过将你的工资说降就降的公司?如果有,就快来看看你的情况和案例中的王某是不是相似。
案例
● 2010年,王某与一制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任职管理岗位,工资为月薪3150元+加班工资。
● 2016年6月,因部门整合,公司单方调整王某至车间任裁剪工。王某在7月15日领取工资条时发现月薪降低为1860元,提出异议。
● 2016年8月5日,王某以公司未经协商将其从管理岗位调至生产工人岗位并降低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分析
审理中,制衣公司称王某在新工作岗位已实际履职一个多月,岗位变更有效,工资待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应重新计算。
仲裁委观点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包括工资待遇)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制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降低工资待遇已与王某协商一致,该单位单方降薪行为不利于劳动者,且王某在岗位变更后的第一个计薪周期发工资时才发现工资被降,此时提出异议应属合理期限内反对变更,不能视为王某接受并认可工资调整,故制衣公司单方降薪行为无效。
制衣公司自2016年6月起未按约定支付月薪,有悖诚信,迫使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无视约定恶意降薪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全面履行的规定,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这种情况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调整部门薪资结构引发劳动者收入变化,且未损害劳动者合同约定的权益,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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