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办理指南(提取类型+办理材料)
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类型: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低保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公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1. 离、退休。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4. 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停缴满半年。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相关权利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不同类型办理材料:
类型一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其中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证件均参照执行。)
(二)证明资料
1. 离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退职证。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4.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半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类型二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 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 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