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崇左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崇左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点: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