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城落户农民可享城镇医保待遇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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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与省卫计委4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应保尽保,从今年1月1日起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
多部门转发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根据我省实际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互认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参保状态且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延伸知识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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