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办理指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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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一)(三)(四)。
办理事项 :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
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不早于2021年6月1日,同时不超过登记备案租赁期限;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最长为申请当月起12个月。
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备案的月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实际租金超过2400元的最高按照2400元核定。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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