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服务系统
江苏省生育服务系统应该如何登录?入口在哪?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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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扬州市启用生育登记服务信息化系统
从9月1日开始,扬州市正式启用《江苏省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生育登记、审批、查询、统计工作。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扬州市全面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制度,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流程,强化生育服务。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二是夫妻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本次启用的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分生育登记服务、再生育审批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4个模块,在该系统上可以完成辖区范围内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信息的查询工作,实行信息登记电子化。生育登记服务的启用,将进一步简化生育登记程序,提高信息化程度,方便群众办事。
为推进扬州市生育登记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省统一部署,8月以来,该市各县(市、区)分别进行了《江苏省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在测试版上进行演示练习,让操作人员了解办证对象、办理程序,熟练操作办证系统等,为下一步正式操作系统打下基础。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流管〔2022〕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方便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22〕259号)精神,我省现全面推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托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流动人口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建立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女性)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整个流程通过网络实现,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
二、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婚育信息数据库。婚育信息数据库信息来自省流动人口系统个案信息。婚育信息数据项主要有: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各地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时,应按照婚育信息数据项内容认真核查填写相关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是查验电子婚育证明。流入地根据服务管理需要,随时登录省流动人口系统查验跨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信息不需查验。重点查验现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信息。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户籍地必须在5日内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每月统计查验情况,并通报。各地可通过系统“查验情况查询”功能模块查询本地查验情况,通过“外省查验记录”模块查询外省查验情况。
三是打印电子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应由流动人口本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填写并递交《江苏省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表》申请办理,也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现居住地(户籍地)登陆省流动人口系统婚育证明管理模块,核对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与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信息一致的,打印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打印格式见附件)。信息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或给户籍地发协查。信息不存在或不完善的,需要进行建档和补充相关信息。打印件三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四是变更电子婚育证明。户籍地应及时采集本地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子女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将变动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系统个案,重新生成电子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发现流动人口实际婚育信息与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不相符的,要及时更改或告知户籍地进行变更,确保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相关责任。各地要将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是夯实基础,保证信息质量。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的基础档案是电子婚育证明的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工作,完善提高基础信息质量;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水平;强化层级监管,建立电子婚育证明信息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强化服务,切实方便群众。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打印纸质电子婚育证明的需求,要强化首接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积极推进服务平台前移,有条件的地方可授权社区居委会为群众提供办证服务。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