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本户名称是什么?
导读: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公积金基本户名称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是什么意思
- 2、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是什么意思?
- 3、上海公积金用户名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 4、公积金联合卡的帐户名称指的是什么
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是什么意思
1、公积金补充账户
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公积金制度基本特征是相同的。
补充公积金制度非强制性执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公积金基本账户
是强制执行的,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基本账户,而既缴纳住房公积金又缴纳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会有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这两个账户了。
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不是一个账号,可以用公积金账号直接查到补充公积金账号及内容。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7%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是什么意思?
你好,公积金补充账户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具有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同的基本特征。
补充公积金制度不是强制性的。是长期的住房储备,用于员工的住房消费,属于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基本账户,而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则有两个账户: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
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自营机构及其职工才能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不是同一个账户。您可以通过公积金账户直接查询补充公积金的账号和内容。
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存款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比例。职工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高于7%和低于1%。具体存款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从职工月工资收入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代扣代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自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存放的长期住房储备。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括以下五种含义:
(一)住房公积金只建立在城镇,农村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人员才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失业人员和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另一部分由职工自己缴纳。职工个人存款被单位代扣后,应当与单位存款一起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后,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按规定不断缴存。除职工退休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暂停或者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住房消费支出规定存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它有两个特点:积累性和特异性。
上海公积金用户名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上海公积金的用户名是你的身份证号码。 具体可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上海公积金账户查询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如果你们单位有人事部门, 可以咨询人事部门的同事, 他们可以帮你查找到你的账户。
2、可以去公积金管理部门询问, 需要带上身份证。
3、如果你已经开始缴纳公积金, 那么每年的7月份会收到一份公积金账户管理清单,上面会有你的公积金账户名称。
4、可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可以直接用身份证号登陆。
扩展资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
公积金联合卡的帐户名称指的是什么
公积金联合卡的帐户名称指的是该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名字。
公积金联名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目的,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从2013年3月25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通过单位,即可以个人名义去银行直接申领具有借记卡功能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主要包含如下功能:
1: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具有普通银行卡储蓄卡的所有金融功能;
2: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等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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