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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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超出生育临床路径范围的医疗费除外)。生育医疗费,出院时会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妊娠期检查费: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检查项目总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


    妊娠期检查费在产检医院凭准生证和市民卡登记成功后,直接在产检享受产检待遇。


    3、计划生育手术费: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超出待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计划生育津贴在手术后两个月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未划卡结算的可以持发票病历医保卡以及《女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可以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在线办事----生育类业务中下载)到单位所在区各社保办事处报销)。


    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300元,药流术为360元;引产手术为1500元;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输精管阻断术为300元;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1600元,男职工复通为1200元。


    4、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女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关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界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女职工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发放时间为产假结束后第二个月,如果产假未结束,女职工已经离职,生育津贴将根据实际产假时间计算津贴。


    即: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顺产)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自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563元。女职工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分娩出院后两个月,一次性营养费会由财务部直接汇入女职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请带好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注明的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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