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是指对女性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人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0天,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延长产假期限的优惠政策。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90一180天之间。
(2)生育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例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已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