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舟山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自2019年7月8日起, 职工在办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公证证明,可由其中一名继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所提金额划入死者银行账户内。
二、舟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舟山、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舟山、县(市、区)就业的;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舟山,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舟山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家庭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时,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三、舟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开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职工持该提取申请单和本人身份证以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2、核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开具现金支票,对尚需审核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实行在公积金核心托管账户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凭身份证和《封存户凭单》直接到公积金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舟山公积金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
2、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到百元为止,如属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在管委会规定的支取间隔期内还可以提取,但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1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5)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3、符合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房租总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舟山公积金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每月1日—25日(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