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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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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