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新:退休养老金上调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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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退休人员2022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新:退休养老金上调


  根据7月18日福建省两厅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以及人社部办公厅对福建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经福建省同意,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今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1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


  三、调整方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4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转干部,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818元的,补齐至2818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相关法规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相关法规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方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方法,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相关法规的方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向当地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福建省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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