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一、兰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购房)
1.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资信资料和规定的购房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购房行为、担保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
3.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管理中心收到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证或凭证副本后,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单,向委托银行划拨委托贷款资金;
5.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并为借款人办理支款手续。
二、兰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5、能提供兰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三、兰州公积金贷款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