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产假期间不能停止缴纳生育保险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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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我就职于市内一民营企业,因生小孩请了几个月产假和哺乳假。休假期间,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说是等产假修完后一次性申请生育保险金。但考虑到小孩太小,我决定在假期休完后办理离职手续专心带小孩。朋友说,生育期间停发工资意味着我没交生育保险,离职后我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是这样的吗?

帮办记者刘小伟:市医疗保险处表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4年)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职工所在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交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此,宋女士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但不能停止缴纳生育保险,且申领生育津贴期间要正常缴费,否则便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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