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温补贴法律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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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北省高温补贴法律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现予发布试行。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一、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三、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首次)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其它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通告有效期两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2015年7月28日


  二、公司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根据媒体报道,一位建筑工人近日网上发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体报道才知道高温津贴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经5年都没领过高温津贴。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高温津贴。而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随着各地高温津贴陆续进入发放期,多地将开展检查督促落实。湖北人社厅、江苏人社厅近日先后下发通知,分别于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的支付情况成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广州明确规定,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津贴存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另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所以,如果你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单位拒绝发放,一定要站出来说“不”。你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或者向用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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