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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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治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是什么
1、长治本级参保单位;
2、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资金都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保费,但能提供固定资产质押担保,价值超过申请延期缴纳的社保费的;
4、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二、长治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办理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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