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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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


    1、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2、本人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年限。


    3、失业金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金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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