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步骤
《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原文: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经办机构、镇(街道)社保所和村(居)委会都是怎样办理的?
1.经办机构向社保所分发加盖收缴专用章的《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收款凭据和医保证,并留存发放纪录。
2.社保所根据经办机构的要求,确定各村(居)的具体收缴时间,打印各村(居)的《基础信息表》。
3.村(居)委会按确定时间领取本村(居)《基础信息表》和收款凭据,通知居民参保缴费。
4.村(居)委会现场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指导居民核对《基础信息表》上的本人信息,选择缴费档次并收取保费后,告知其在《基础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收款凭据;对首次参保的,退回户口簿及身份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属于未入学的未成年居民,同时留存其照片。
5.每天收缴结束后,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当日参保信息、有关资料和保费金额,并及时将保费存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6.村(居)委会在本村(居)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将《基础信息表》、保费存款凭证、已使用收款凭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收款凭据、首次参保居民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未入学的未成年居民照片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社保所。
7.社保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间,深入村(居)进行指导;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参保居民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为村(居)委会打印票据和一式三份《公示表》,同时发放一式三份《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汇总表》,并将《基础信息表》复印两份,连同原件全部盖章后,退一份复印件给村(居)委会。
社保所对信息录入时核对出的重复参保居民,打印一式三份花名册,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加盖社保所公章后,保留两份,退村(居)委会留存一份。
8.村(居)委会将《公示表》和票据在本村(居)公示一周后,填写一式三份《汇总表》,连同《公示表》一并加盖本村(居)公章,上报社保所。同时提供重复参保居民的银行卡(存折)号。
9.社保所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公示表》和《汇总表》,并与缴存保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留存两份,退村(居)委会一份;同时为首次参保的未入学的未成年居民制发医保证。
10.社保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应于每月20日前将已使用票据的记账联、村(居)委会上报的《基础信息表》原件、《汇总表》和《公示表》各一份、保费存款凭证、重复参保居民花名册和银行卡(存折)号,以村(居)为单位整理好,一并上报经办机构。
11.经办机构审核社保所上报的资料,并核对已使用的票据与缴存保费是否一致。对重复参保的居民,按花名册将收取的保费退还到其银行卡(存折)上,并做好财务处理。
12.社保所在集中参保缴费结束后,按规定将领取的票据和收款凭据及时上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回收、保管工作。
13.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领取社保卡,并及时下发参保居民。
14.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分别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5.对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社保所或经办机构审核资料,登记信息,收取保费后,打印票据,发放社保卡和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