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怎么办理
一、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费用后,用人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二)在1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转续申请,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函,并提供相关通知。不符合转移和延续条件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办理改善和延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各种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跨省转入办理流程中非常值得重视的就是关于它的相关材料,具体所具备的条件应该如下
1、参保人本人办理出示身份证(或按需提供户籍证明);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跨省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作人员查询参保人本地参保情况、户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2、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入。
3、工作人员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式附后),确认转移基金到账、金额无误后,进行参保人员转入信息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