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超过48小时仍视同工伤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23

工伤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在48小时之内,如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是延缓死亡时间,此种情况下也应该认为工伤。

从病到亡超48小时特殊情况也应认定工伤。

2022年3月19日10时许,王明突发疾病晕倒在单位院内,12时许被送往医院治疗,但终因病情严重,22日15时15分被宣告死亡。4月21日,当地人社部门对王明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而单位认为,王明从抢救到死亡,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48小时,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明的住院病历记载,2022年3月19日12时王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时间为“48小时”的起算点。王明入院时即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次日自主呼吸停止,应用呼吸机维持呼吸,直至22日15时15分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王明突发疾病入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死亡时间,故应认定王明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合法的。

分享到: